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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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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海南
|类型:采购意向/预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意向/预告
区域:海南
源发布时间: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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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

组建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响应党中央文件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10月28日修订,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中组发〔2022〕2号等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委员会的组建条件

******委员会职责:

1.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

2.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经属地镇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委员会任期届满逾期未组织换届选举的;

4.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

******委员会的组建主体

******委员会运行管理。

******委员会的组建原则

******委员会。

******委员会的成员构成

******委员会、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委员会的成立。

******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2.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具备履职能力;

4.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5.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6.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害关系;

7.未有《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使用禁止行为;

************委员会委员。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委员会的职责,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2.组织业主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

3.组织业主筹集、管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消防等共用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

6.监督公共区域、业主共有部分经营及收益支配;

7.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对其违法违约行为进行劝阻;

8.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执法管理工作;

9.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管理产生的纠纷;

10.法律法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的组建程序

******委员会的公告。******委员会委员的人选要求、报名方式、起始日期等。公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的公共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日。

******委员会委员人选。************************************委员会推荐或者业主自荐的方式产生。

******委员会委员名单并公示。******委员会根据人选自荐、******委员会委员名单。名单确定后应将委员姓名、职业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日。业主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属地镇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查。经核实,拟定的委员人选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予以更换,并重新公示委员名单。

******委员会。******委员会的决定,并将该决定张贴在小区显著公共位置公示。

(五)备案及刻制印章。************委员会印章。

******委员会的运行制度

(一)******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召开会议的,主任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召开会议。会议可采用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因事无法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二)******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属地镇政府办理变更:

1.单位指派代表已离职,或不遵守法律法规,或未正当履行职责,或侵犯业主共同利益的;

2.业主代表不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委员条件,或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宜担任情形的。

******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委员会会议且未委托他人代为参会,******委员会应当提请属地镇政府依规终止其委员资格。业主代表委******委员会。

(三)************委员会。

(四)******************委员会或属地镇政府,并按规定办理移交资料等相关手续。

******委员会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八、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委员会成立和日常管理运行工作的指导。

************委员会长期持续有序开展工作。

******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事项协调及管理服务等工作。

九、组织保障

******委员会运行所需经费可探索多渠道筹集方式,具体包括:

一)从小区物业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提取比例需经业主共同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二)小区公共区域、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如广告投放、场地租赁等收益)中按约定比例划转;

三)其他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的合法筹集渠道。

******委员会日常办公开支、委员履职补贴、必要活动组织等,经费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属地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

十、试行期限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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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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